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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对孙某某提起公诉
2019-09-17 15:10: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TATA”、“BeLLE”、“BASTO”、“天美意”、“SCTCCATO”、“Millie’s”等注册商标的女鞋,并对外销售174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640元。2018年12月7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人孙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商标的女鞋4773双,价值人民币594900元。

  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