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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7-21 15:43: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一、简要案情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成立苏州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被告人郑某某先后成立昆山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通过中间人方某某等人的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向昆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太仓某科技有限公司等3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14841309.08元,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7256120.77元,被告人方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3361327.27元。被告单位昆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13309.06元,被不起诉单位太仓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214007.96元。案发后,昆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太仓某科技有限公司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

  二、典型意义

  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时落实“六稳”“六保”的具体举措。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充分意识到“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切实增强工作敏锐性,始终秉持“轻轻重重”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宽严尺度,综合考量涉案民营企业的犯罪动因、行为性质、经营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区别对待,分层分类给予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在办案中要时刻坚持平等保护和谦抑审慎原则,切实保障小微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通过积极运用办案风险评估、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交流等手段,为小微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建言献策、保驾护航,以实际办案监督成效,展现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的作为和担当。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走进人民检察第二季》栏目,赢得全国人大代表的点赞。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