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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某涛、董某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2-11-29 16:32: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前介入 三责同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涛,男,1996年出生,某快递公司职工。

  被告人董某婷,女,1998年出生,无业。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涛在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快递客服的工作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董某婷,通过公司系统查询收集大量寄递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24万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涛、董某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6月3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涛、董某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二人自愿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8月3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董某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案发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的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审查,被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含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买家购买信息系用于推销产品,故信息类型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因被告人王某涛微信发送给买家的公民个人信息未能全部提取,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确立以违法所得认定犯罪的思路,及时调取转账记录,固定犯罪证据。

  (二)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三责同追。在刑事责任方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督促王某涛、董某婷主动退出16万余元违法所得,后依法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在民事责任方面,因二被告人侵犯了众多主体的人身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24万余元的公益诉讼赔偿金,后二人庭前自愿缴纳。在行政责任方面,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公司负有监管责任,检察机关针对其履职不到位问题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邮政管理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后整改到位。

  (三)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督促强化寄递信息安全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邮政管理局,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内寄递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庭审后座谈交流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和完善建议。检察机关还针对涉案快递公司在经营管理、信息安全、员工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合规经营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寄递信息安全管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寄递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从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与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挖掘深层次问题,延伸检察职能,开展诉源治理,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健全完善寄递安全管理制度机制,织密寄递安全防护网。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