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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在大有可为的时代中努力作为
2022-09-28 15:4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健芳

  十余年的民事检察工作让她感触颇深:“近些年,民事检察业务有了长足发展,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都更丰富了。我们开展工作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好,存在感越来越强了。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可以带给人民群众更多的获得感。”

  她,就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励倩,获评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浙江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标兵、“法治宁波建设十周年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解决群众诉求的贴心人

  工作中,励倩接触最多的是普通老百姓,而进入到检察环节的民事案件,往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面对群众期盼的目光,励倩总是以司法为民的情怀,拼尽全力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努力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不久前,励倩收到了当事人任某寄来的感谢信。

  提起这件案子,励倩至今还记得任某第一次来检察院申诉时焦急的神情。“他一直唉声叹气,我耐心地询问后,才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励倩回忆说。

  2014年7月,任某出借240万元给宁波某投资公司,该笔借款由王某等3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投资公司归还20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请某投资公司和3名保证人还款220万元。2015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了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随后进入执行阶段。2016年8月,任某和某投资公司的负责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某投资公司和3名保证人现金支付60余万元给任某,并将一辆汽车作价70万元抵给任某,剩余90万元转为另外的债权另行处理。因王某个人还欠任某85万元,所以王某将90万元和85万元两笔欠款合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某欠任某175万元,分三期归还。2017年1月,因和解协议中60余万元现金和车辆执行到位,法院据此作出执行完毕结案决定。

  但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175万元,任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却被法院以结案后无法恢复执行为由拒绝。任某只好拿着175万元的借条起诉王某,法院判决任某胜诉。

  案件胜诉本是好事,任某却苦笑道:“本来175万元里面的90万元可以向某投资公司和3个保证人要回来,现在却只能向王某一个人要,这下更没有保障了。所以,我后来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我和王某的和解协议无效,但是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支持我。这都过去好几年了,我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来检察院申诉。”

  任某离开后,每天都打电话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得知励倩已经开始阅卷审查,只是案情复杂重大,还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任某的情绪才有所缓和。

  经过审查,励倩认为,任某和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还是有效的,但是王某出具借条实质上是在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就以执行完毕结案存在错误。而任某凭借175万元的借条起诉,其中的90万元构成了重复起诉,法院据此判决也存在错误。

  检察委员会采纳了励倩的意见,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结案方式提出了监督意见。励倩和法院执行部门积极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生效判决并恢复了对任某前一案件的执行。

  打击虚假诉讼的亮剑者

  做好虚假诉讼监督是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励倩利用十余年的民事检察工作经验,摸索总结出一套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组合拳:探索刑民同步处理、用好调查核实权、积极监督执行程序。

  “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往往存在刑民交叉的情形,先刑后民的理念可能会导致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未审结而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所以我们一直在探索刑民同步的办案模式。”励倩说。

  2019年,励倩在办理周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时,发现以周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59起。而公安机关协查的结果显示,周某因涉嫌他罪被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某的前夫徐某等人则因涉嫌“套路贷”犯罪被立案侦查。

  原来,徐某等人开办公司违规高息放贷,借款人一旦未按期归还徐某等人的高额本息,徐某就会让周某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徐某等人在借条上故意不写明出借人信息,就是为了让法院认定周某是出借人。

  查清基本事实后,励倩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证据适用规则、事实认定标准、案件处理方式等差异问题,积极与法官沟通,交换意见十余次,最终与法官达成共识:如果民事案件确定了周某非真实出借人,就无须考虑债权债务是否合法这一刑事问题,也就无须等待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最后,在刑事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鄞州区检察院对涉及周某的59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实现了案件全部被再审改判的监督效果。

  “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核查原审裁判合法性、正当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监督质效的保障措施。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只满足于单纯的书面审查,还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核实。”励倩说。

  2020年,励倩在办理颜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时,发现原告颜某下落不明,32名被告全部缺席庭审。可是,找不到案件当事人就没法核实民间借贷的真伪。励倩迅速理出思路,决定双管齐下。

  她先从由公安机关协查得出的32名被告所关联的1000余个电话号码入手,一个一个地打电话联系,最终找到了一名在外地打工的被告。在讲明原委后,这名当事人特地请假到检察机关陈述了其借款的具体经过,还提供了还款的银行流水。同时,励倩带着助理,从颜某所在的放贷公司入手,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公司老板、通过社保缴费信息查公司员工、通过颜某的案涉账户流水查公司放贷手法,终于找到了被另案处理的放贷公司老板叶某,以及公司负责审核债务人资质的主管张某。经过询问,整个公司的放贷模式、参与人员、放贷牟利手法等逐渐浮出水面。

  最终,励倩将颜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颜某所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经再审后全部予以改判。

  案件改判不是终点。励倩介绍道:“虚假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只有把这些不良影响也一并清除掉,才算是彻底地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还受害人清白。这时,我们就需要用到执行回转或者终结执行。”

  如在办理前文所述的周某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励倩发现部分案件已执行到位,但相关被执行人却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于是,励倩第一时间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已执行到位的案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对应终结执行的依法终结执行,对履行判决后仍被限制权利的立即撤销相关惩戒措施。

  践行数字检察的实干家

  2021年3月,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出席第十七次浙江检察工作会议时强调,以数字化改革为动力推动规范高效的司法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数字化改革的浪潮奔腾而来、势不可挡,为检察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重大机遇和挑战。

  “以前办理某一个案件时,经常会觉得类似的违法情形肯定不止这么一个,但是如何才能发现更多案件线索,却是一直困扰着我的难题。现在好了,数字化改革来了!”励倩提到数字化改革时很兴奋。

  那么,怎么用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呢?励倩的回答是:“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和关键词,进行分析处理、比对碰撞,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类案的监督。今年我们就用大数据锁定了283条违规高消费线索。”

  励倩提到的案例,最初来源于今年上半年她在办案中发现的一条线索。线索显示一名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非因生活或经营需要,且未经法院批准,违规乘坐飞机出行,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将线索移送法院后,虽然这名被执行人最终被处以罚款,但励倩却产生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主要目的是破解执行难。但实际执行过程却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监管不到位。而我们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不仅要监督法院合法合规实施执行活动,更重要的是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题。”励倩说,“我想可以通过处罚一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人员,倒逼他们履行执行义务。”

  励倩联合院内技术人员,深入研究了限制高消费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违规高消费类案监督案件的办理步骤、重点难点等。他们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公安机关数据库,通过文书解构和敏感词筛查,将2018年以来的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和公安机关行程记录、车管所购车记录等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得出了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违规高消费的635人1268条线索。

  励倩立即对这些线索进一步分析研判。首先去除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的记录,锁定了有效线索283条。其次,将线索按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3名人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现已有1人被立案侦查;对于违规高消费情节较为严重的50名人员,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该50人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或拘留等处罚;其余人员由法院视情而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核实证据,最终3人被拘留,47人被罚款。负责该案的法官还传来好消息:“我们除了对违规高消费人员作出处罚外,也一直在督促这些人履行执行义务。现在已经有10余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

  “以后,民事检察的责任会更加重大,前景也会更加光明,我们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在维护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道路上,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励倩说。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