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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的薄弱点和盲区,恰恰是发现案例线索的“富矿” 南京:精品案例是怎么“研磨”成的
2022-09-28 15:4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雒呈瑞 王红庆

  8月10日,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发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办理的“江苏某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成为五个案例之一。今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仇某明(“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另有17个案例入选最高检、省院典型案例、优秀案例。

  典型案例的“井喷”,是南京检察机关“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案件”理念的重要成果,有力推动了“质量建设年”的落实。

  从把案件办成精品入手

  “我们要努力在精品案件、典型案例培育和宣传上探索出南京特色,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注重案例培育推介的时效性和引领性,通过案例及时引领执法司法、促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4月,南京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新时代检察理念大讨论”活动,该院检察长黄利民在“理念大讨论之案例检视会”上如是说。

  很快,南京市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例培育推介宣传,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的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案例工作领导小组也组建完成。同时,为强化干警办理精品案件意识和撰写案例能力,7月,南京市检察院举办了全市检察机关案例培训暨竞赛活动,邀请专家授课、组织干警进行案例编写训练,着力提高检察官提炼法律适用规则和检察工作规则的能力,评选出全市案例撰写业务标兵10名,案例撰写业务能手20名,并组建起案例撰写人才库。

  据统计,2020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已经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5件、典型案例27件、精品案例和优秀案例4件,涵盖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今年5月,最高检提出2022年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后,南京市检察院把打造、培育精品案件作为“质量建设年”的重要一环。6月,该院专门出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培育和编报工作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案例工作机制,为“质量建设年”提质增效。

  精心培育+“专班”模式

  “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考验,是检察办案的最起码要求;而将案件办成典型案例,用以指导类案的办理,则是检察办案的更高追求。”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勇表示。“一方面,无论是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都必须建立在办好每一件普通案件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又引领和指导了普通案件的办理,它们相辅相成,在一条轨道上奔跑,而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提升检察办案质量。”

  从之前精品案例凤毛麟角到近两年的“井喷”,重视精品案例的推选,注重对现有精品案例的学习并在办案中强化培育是一个重要原因。

  主办了仇某明(“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的李勇介绍,凡具有典型性、案情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力大等案件,该院都要求承办人实行办案、撰写、培育同步推进,也就是在求极致办好案件的同时,跟进指导制作精品法律文书,实现在办案中培育,在培育中办案。

  “实践中,检察监督的重点往往更多围绕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容易忽视某些‘细枝末节’,而一些原本关注度较低的监督领域,如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如今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检察监督的‘薄弱点’和‘盲区’,恰恰是发现案例线索的‘富矿’。”李勇介绍说,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宣告缓刑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就是从“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这个简单的、常见的程序性问题出发,一步一步“研磨”成指导性案例的。

  让案例发挥“指导”价值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李勇说。“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一位检察官认真落实强制检索制度,深入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办案规则,加大适用力度。办案检察官应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纳等各方面,查找比对所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性,从而作出精准判断。”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朱艳平在办理刘某民事申诉案时,通过比照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87号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进一步查证了刘某案件因原审原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民事调解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系“套路贷”类型的虚假诉讼。

  “作为刑检部门检察官,我一直习惯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案头的必备书目,接手案件后,我都会在书中寻找相似案件的判例作为参考。”南京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嘉瀛表示,近年来,最高检开始重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推广,这些案例更加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更强,也更有针对性。

  “精品案例就像一个个标杆,指导和引领着全市检察官的办案方向,会有力带动检察办案总体质量提升,成为推进‘质量建设年’落实的重要一环。”李勇说。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