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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丨江苏太仓:“老娘舅”巧解矛盾
2021-09-10 17:29: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这一个多月,我一直待在太仓紧跟项目,工作推进得很顺利,大部分建设已经完成,即将进入开业筹备阶段!”日前,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进行社区矫正监督回访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连续向检察官道了好几声感谢。2个月前,他还在为不能现场跟进工作而焦虑不已。

  2021年6月初,太仓市检察院收到家住苏州高新区的刘某请求,希望检察机关与太仓市司法局沟通,同意变更其社区矫正执行地。

  “项目工程量很大,又在收尾阶段,没办法现场跟进的话,我真的担心哪里出纰漏,留下安全隐患!”

  据了解,申请人刘某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公司在太仓建设的一所五星级酒店工程项目,对制定项目计划、把关项目质量、组织团队运作、管理分包单位等具有直接领导责任,需要长期在太仓工作。

  然而,2021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刘某被外省某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有关规定,刘某需在居住地苏州高新区接受社区矫正至11月,在此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苏州市区。

  刘某本以为在高新区接受社区矫正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却未料到虽然太仓隶属苏州市管辖,但并不属于市区范围,自己需要向高新区司法所报批后才能到太仓市处理相关工作事宜。

  眼看着负责的工程已经进入收尾关键阶段,签字、验收、上报等一系列事情都亟须刘某处理,无奈之下,许多工作只能借助视频会议、电话联系等方式远程开展,麻烦与不方便还在其次,更令刘某担心的是影响项目整体建设质量和工期进度。

  虽然有关部门已经简化了请销假审批程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社矫对象外出仍需提前向考察机关报批,且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30日的,需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大量工作需现场处理却无法频繁请假外出、接到紧急任务却无法及时前往一线……实际工作需求与社区矫正监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想到公司之前在太仓为自己租借了一套公寓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固定居所,为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刘某分别向苏州高新区司法局和太仓市司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太仓市。然而,由于该公寓房系以公司名义租借,不符合执行地变更要求,太仓市司法局暂未同意作出变更执行地决定。

  “听说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你去咨询一下吧。”正在刘某焦虑之际,朋友的一席话点醒了他。

  接到求助申请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刘某取得联系,并开展相关调查。

  经调查,刘某所在公司系一家多元发展的上市公司,其在太仓投资的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被纳入该市重点项目计划全力推进。刘某所负责的酒店系该商业综合体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刘某在太仓的居住地虽然非其所有,但在项目建设期间,考虑到其工作性质、职责、内容、强度和要求,需在太仓工作和生活,可以认定该居所为其经常居住地。”太仓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胡敏表示。

  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该院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至太仓市司法局进行沟通,建议该局依法核实情况,重新评估。“出于工作需要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不仅是为刘某个人解难,也是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助力,我们应该不断更新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理念,做到情理法相融,避免机械司法、简单执法。”

  检察官的一席话消除了有关部门的担忧。6月10日,a经再次调查评估,太仓市司法局认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条件,同意接收其在太仓市接受社区矫正。6月22日,刘某正式转入太仓市科教新城进行社区矫正。

  为规范管理,太仓市司法局与太仓市检察院还对刘某联合开展约谈,要求刘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同时明确其不适用“嘉昆太”社区矫正一体化相关规定,切实防止其借制度“红利”无故扩大活动范围。

  检察机关要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自刘某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后,该院还主动开展了对涉民营企业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项目负责人等重点人员的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监督,全面掌握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和发展需求,共摸排走访、调查评估27人,暂缓建议变更法定代表人4人、建议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1人。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