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谎称认识太仓市相关领导或直接冒充太仓市相关部门领导等手段,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解决拆迁评估、补偿等问题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45050元。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1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谎称认识太仓市相关领导或直接冒充太仓市相关部门领导等手段,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解决拆迁评估、补偿等问题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45050元。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