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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2021-06-23 12:39: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

  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2000年6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张某,2000年1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1994年至2001年出生,均无固定职业。

  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公众号,伙同邵某飞、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台,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要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明知郭某立等人从事诈骗犯罪,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收款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经查,郭某、张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万余元和5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以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郭某、张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批准逮捕。鉴于郭某、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诈骗犯罪数额不大,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二人所在的外省学校,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综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在校表现、校方帮教等因素,依法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考虑到郭某、张某二人生活、学习均在外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所在学校建立联系,采用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赵某强等6人移送起诉。2020年6月2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提起公诉。鉴于郭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检察官赴校园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在校大学生提供收款二维码参与诈骗犯罪的问题,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发出《风险提示函》,提醒学校加强学生兼职就业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辨别防范能力。该校以此案为契机,针对风险提示内容,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全校学生大会、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通过法治进课堂、模拟法庭等举措,在本地学校开展以案释法,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郭某、张某被不起诉后,二人已顺利毕业走上工作岗位。

  四、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于学校和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学生,要加强与所在学校联系,综合评估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充分考虑所在学校、社区管理教育能力,从能够保障诉讼办案、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角度出发,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保持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居住社区和家长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兼职就业的教育引导,规范学校内的兼职就业活动,及时提示风险,帮助学生提高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防止在兼职就业过程中落入违法犯罪“陷阱”。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