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自动食品售货机是一种无固定店铺,在预定地点利用扫码、投币等支付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商业自动化设备。2020年4月份,经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走访调查,在市公共场所内摆放的自动食品售货机均未依法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重要经营信息。
二、【典型意义】
一是有助于消除食品监管盲区,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创新。
不同于传统的店铺经营模式,作为食品零售新业态的重要载体,自动售货机由于其流动便捷、操作管理简单、运营成本低等特点,易造成监管漏洞,极易导致大量无食品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自动食品售货专项执法行动,打击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效果显著,有助于消除自动售货监管盲区,完善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行业监管。
二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动食品售货机不依法公示经营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使得消费者无法判断其售卖的食品是否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也无法认定食品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将难以主张其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推动了食品自动售货商执行公示告知制度,让消费者放心购物,明白消费,有助于促进经营者自律经营,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和自觉监督的消费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