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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吴某某提起公诉
2020-03-25 10:38: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经鲁某某(已判决)纠集,与赵某某、潘某、朱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太仓市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鲁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高利放贷,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强势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逼写欠条、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在鲁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实施接送、放高利贷、望风等行为。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其他恶势力人员,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恐吓等情节;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另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恐吓等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