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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2019-08-28 10:09: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姚某索要债务,在鲁某某开设在太仓市城厢镇一商场的办公室内,示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姚某,并以上述方式限制被害人姚某人身自由约2小时。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法条链接: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