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单位苏州某陶瓷公司和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苏州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因公司经营不善,致无力支付12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92100元。2017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在筹措资金无果后,采用弃厂逃匿、停用手机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8 年1 月11 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但其仍不支付。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单位苏州某陶瓷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