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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司机醉驾,副驾同罪! 太仓检察院办理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2019-07-11 10:45:00  来源:

  

  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酒驾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现如今,很多人都知道喝了酒不能开车,殊不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开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6日,郭某和朋友孙某在家饮酒一直到早上6点。当二人准备开车到街上吃早饭时,刚考完驾考科目二的郭某提出让孙某把车借给他“练练手”。考虑到路程不远,孙某便将车钥匙给了郭某,自己坐上了副驾驶。

  当车开至太仓市郑和路一路口时,郭某因操作不慎,导致车右侧反光镜和另一辆车的左侧反光镜发生刮蹭。随后,郭某不但没有停下,反而继续向前开,直到被对方车主拦截,并将情况反映给了路口执勤的交警。经检测,郭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mg/ 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而同车的孙某虽没有开车,但其在明知郭某无证驾驶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郭某驾驶,其行为与郭某一同涉嫌危险驾驶罪。

  4月11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郭某、孙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事实上,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案件在苏州已有先例。2017年,苏州市虎丘区的蒋某因醉驾,与同车的张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