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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08-16 14:29: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男,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2021年10月13日23时许,胡某某至太仓市某台球馆包厢内,因被害人王某某没有为其订酒店房间而心生不满,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胡某某用砸碎的玻璃酒杯刺伤王某某嘴部,构成轻伤二级。2022年5月12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履职亮点

  一是全面审查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准确定性。太仓市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太仓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某与王某某原系朋友关系,其因王某某没有帮忙订房间而心生不满,酒后去找王某某理论,系事出有因。胡某某到达包厢后,无论是言语争执、扔酒杯砸人、肢体冲突均系针对王某某,对象明确、固定,案发时二人均在包厢内,与案发现场其他人员亦均系朋友关系,其并未影响到公共秩序。该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是细致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准确适用羁押措施。案发后,胡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前三次讯问中均拒不认罪,在审查逮捕阶段,胡某某仍心存侥幸,辩称其拿酒杯向后挥不确定是否挥到了王某某。鉴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均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与案发现场其他人员均系朋友关系,具有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律师多次沟通,围绕认罪认罚制度开展施法说理,胡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是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被害人、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建议对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考虑到胡某某已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会危险性不大,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于次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了解,胡某某目前已回归社会,其经营的建筑工程公司运营正常,并与被害人在工程项目上继续合作。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