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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2021-09-09 19:56: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推动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太仓市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文化水平;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三、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9月上旬)

  在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太仓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2、接受报名(截止到9月17日前)

  报名地点设在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同底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报名表》1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3、初审和考察(9月22日前)

  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

  4、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9月下旬)

  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太仓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正式任命和颁证

  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本院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太仓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七、报名点联系方式

  地址: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太仓市柴行街2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512-53572000

  

  附件: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