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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共同犯罪问题评析
2018-07-03 16:47:00  来源:  作者:张金芝

  一、基本案情 

  蒋某系KTV 工作人员,其朋友为张某。张某一向喜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蒋某工作的KTV聚餐、唱歌。2016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仍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工作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刚开出去没多久便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构成醉驾。 

  焦点问题 

  向醉酒者提供车辆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分歧意见 

  对同车人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种意见认为同车人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且系主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仍让其本人驾驶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可能达到醉酒标准时,其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符合第三种情形,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种意见认为同车人张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仅对开车至蒋某处的前过程中的醉酒驾驶行为承担责任。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对共犯的认定范围不应放开,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将同乘人提供车辆、指示开车等行为认定为犯罪,否则应以处罚亲手犯为原则。另张明楷教授认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本案中,同车被告人张某驾车至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时已处于酒醉状态(前过程),共饮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提出开车相送并客观上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后过程)。张某主观上已因醉酒无法拒绝蒋某提出的开车相送的建议,因此不能认定二者有共犯的故意。若张某没有醉酒,则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应认定同车人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不限于亲手犯所谓亲手犯是指必须由正犯者自己直接实行的犯罪。根据德国学者罗克辛的观点,亲手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为关联性犯罪,犯罪的不法并非取决于侵害结果,而是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可谴责性,如乱论罪。第二类是生活方式性犯罪,如流浪罪。第三类是陈述性犯罪,如伪证罪。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亲手犯,司法实践证明,危险驾驶罪不可能限于亲手犯。如甲明知乙将要驾驶机动车,却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添加酒精,导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乙客观上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但并无犯罪故意,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后过程中有无实际驾驶机动车,并不影响其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其次,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对自己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乙醇的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的认识即可。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前过程中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仍驾车载友来到蒋某处继续娱乐,其已经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成立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在驾车至蒋某处继续饮酒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在前后整个过程中主观上具备了间接故意。被告人蒋某明知张某已醉酒,仍与其共饮,并在共饮后主动提出由其开车相送,而不是为其寻找代驾服务,在后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毋庸置疑地成立危险驾驶罪。综合整个过程来看,张某与蒋某已形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合意。 

  最后,对危险驾驶罪共犯认定范围适当放开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非机动车驾驶者既可以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可以与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危险驾驶者的同饮者、劝酒者、同乘者以及饭店、酒吧等酒水提供者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理论和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同饮者,其不仅促成了危险驾驶者蒋某醉酒状态的产生,更促成了被告人蒋某危险驾驶这一行为,与蒋某的醉酒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应对其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对危险驾驶罪共犯认定范围的适当放开,与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认定的几种情况相类似,并未违反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判决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亦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据悉,该案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