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检察院,市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检,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杜绝各类廉政风险隐患,根据省院苏检发办字〔2018〕40号文件以及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强调如下:
一、报告主体
全市检察机关干警职工(含速录员)。
二、报告事项
(一)全市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报送事项
1.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共11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4)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5)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6)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7)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8)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9)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1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共6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二)科级及以下干警职工报送事项
参照前述所列的两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报送事项。
三、报送形式
1.组织报送。每年年初按照组织部门和省院的规定与要求集中报告上年度领导干部和干警职工个人有关事项。其中市院班子成员的须报省院党组,厅级干部的报省委组织部,处级干部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基层院班子成员的须报市院党组。
2.及时报送。上述一类事项(即,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境外、从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和省院要求,除事先口头报告外,在事后30日内向组织报送。其中科级以下干警职工向本院派驻纪检监察组、政治部报备(见附件《苏州市检察机关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两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须向本院党组书记报告,并同时向市院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政治部报备。市院政治部在收到报送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材料后,其中厅级干部的向省院报送、并同时通过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处级干部的向市委组织部报送。
四、严格落实责任和要求
1.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全市两级院检察干警职工要深刻认识做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落实从严治检、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拓展和延伸,对于促进全体干警职工廉洁从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两级院党组要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政工、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党组会、干警大会、支部党员大会等时机,组织全体人员充分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准则和有关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精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过程作为党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的过程,切实增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自觉性。
2.严格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不报告、不按时报告、漏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两级院政工和监察部门应定期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院部门有关人员及时向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