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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 信访举报失实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
2019-11-28 12:45: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护检察干警公正司法,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落实到位,保障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对检察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失实举报、失实投诉、诬告诽谤、恶意炒作,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根据本办法,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三条 为受到失实信访举报的检察人员澄清正名,坚持教育在前、预防在先,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众,保障权益、鼓励担当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情形适用本办法:

  (一)由于对检察人员作出的法律决定、开展的履职行为不满,在信访举报材料中对检察人员诬告诽谤、人身攻击、恶意炒作,造成检察人员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

  (二)因事实了解不清或道听途说,举报投诉失实,造成检察人员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

  (三)其他需要澄清正名的情形。

  第五条 检务督察部门在开展执法督察工作中,认为应该适用本工作办法的,实行一次一审批。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检察长审批。重大有影响的情况,报经检察长审批,并需及时报同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六条 采取以下方式为检察人员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一)受到失实信访举报检察人员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政治部等相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相关情况,避免影响提拔任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二)受到失实信访举报检察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相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三)受到失实信访举报检察人员在网络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澄清相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政治部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不实反映(信访举报)的检察干警在评先评优、提拔中不受影响。

  第八条 对于信访举报人确因事实了解不清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应积极配合澄清工作;对于信访举报人系出于打击报复等非法目的进行的诬告陷害,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信访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检察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检务督察部门应予以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澄清办法:

  (一) 所反映信访举报的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

  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

  (三)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立主动报告机制,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等活动遭受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攻击行为,应主动向检务督察部门反映,检务督察人员应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建立与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宣传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重要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不实举报。主动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调对接。

  第十三条 在澄清保护工作中,要依法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信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本法适用全体检察人员(含聘用、挂职人员)。本办法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