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会议、活动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加本院组织或安排参加的重要会议以及培训等各类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
2.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须填写《会议、活动请假审批单》(已请休假或外出报备的除外),报会议及各类活动主办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同志代为参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将请假审批表汇总报检务督察部门,并报政治部备案。
3.参加会议及活动期间,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会场纪
律,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不玩手机等。
二、请休假和外出活动报告制度
(一)请休假
1.休假。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享受的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2.事假、病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办理的,可请事假;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可请病假。
3.请休假一般应事前请假,因紧急或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审批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二)外出活动报备
1.需进行外出活动报备的情形:
(1)外出考察、交流、访问;
(2)外出参加培训、学习;
(3)应邀讲课、作报告、开讲座;
(4)有关活动担任评委、参与监督;
(5)节假日离开苏州大市范围1天(不含1天)以上;
(6)其他需报备审批的外出活动情形。
2.工作人员外出活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由本人提出申请,如有领导批示同意的会议或培训通知、邀请函等材料一并附后。
3.工作人员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时间行程有变,
应及时报告。
4.工作人员利用年休假外出活动的,履行请休假审批程序后,不需再进行外出活动报备。
三、因私出国(境)制度
1.工作人员持有本人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市管干部需交市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人员政治部统一保管。
2.因私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3.市管干部出国(境),按照市委组织部和苏州市检察院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严格按照苏州市检察院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定期通报制度
政治部汇总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院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教育培训等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五、审批权限规定
1.院领导班子成员报检察长审批。领导班子成员离开太仓的,无论因公因私,均须向检察长报批。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逐级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后,抄送政治部;部门副职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其他人员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
3.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市委组织部和苏州市检察院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