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印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0年3月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印某某在任太仓市某国有控股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期间,利用保管公司公章、财务章、现金支票以及领取、管理公司备用金及现金收入等职务便利,采用截留公司现金收入、私自使用公司备用金等方式,多次挪用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745970.56元用于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司。
被告人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