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郑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结伙柳某某、郑某,利用三人在昆山某物资有限公司加班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存放在车间内的色浆偷运出厂,通过上海某物流公司销售至河南商丘、虞城等地,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涉及案值人民币420850元,被告人柳某某涉及案值人民币259250元,被告人郑某涉及案值人民币33312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