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其位于太仓市沙溪镇的房产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与被害人吕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害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林某某将骗得的购房款用于炒股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