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浜田某某(日本籍)作为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在明知公司进行化学加工生产所产生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然与公司中层干部被告人卫某某、刘某某等人预谋后,多次安排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向公司厂区边的河中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某有限公司违规排放的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甲醛和苯胺等污染物认定为“有毒物质”。经评估,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与应急监测费用合计为人民币714413元。
二、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对重大环保案件提前介入实质化引导侦查。突出对私设暗管行为开展全面详细审查,最终根据《江苏省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关于“一企一管”改造要求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的关于雨水、废水、生活污水等分流处置的审批意见,依法认定某有限公司通过规范排放口以外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管口排放废水的行为,属于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行为,为案件后续侦查取证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二是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等要求提升案件效果。太仓市检察院综合运用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责令退赔等手段,促使被告人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在该案办理的各个环节,该院主动公开发布案件进展,回应社会关切,得到群众转发和点赞支持。
三是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专业化司法办案+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太仓市检察院通过建立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严格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获法院判决支持。同时结合案件深度参与社会治理,采取联合职能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举措,实现惩治犯罪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维护公益与依法追偿相结合、守土有责与部门合作相结合,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