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购货合同、提货单据,取得被害单位苏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723万元,退还某有限公司175万元。
太仓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15日,太仓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一)对涉疫犯罪重点打击,有效维护防疫大局
(二)对资金流水察微析疑,追加认定犯罪事实。
(三)对律师作用充分认可,不懈适用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