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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丨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2019-11-27 14:29: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贾某某系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经营人。2018年5月11日,贾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2018年8月,太仓市公安局在办理另外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发现,贾某某曾于2014年起在明知A公司与某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情况下,通过林某某以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方式从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413309.06元,价税合计2844538.59元,均已申报抵扣,而该笔犯罪事实并未在先前判决中体现。

  【检察履职情况】

  因贾某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2018年10月16日,太仓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太仓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仔细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认为: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对贾某某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太仓市检察院通过走访A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拥有多项国家级专利,荣获过“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中小型科技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等多项荣誉,尚有员工160多人,且该公司刚获得新的工厂用地,正待开工建设,此时若将贾某某羁押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此外,贾某某本人也真诚认罪、悔罪,保证不再触犯法律,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分析案件证据事实后认定

  综合考虑A公司发展前景及贾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及补缴税款等情节,2018年12月13日,太仓市检察院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对贾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贾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经调查没有涉黑涉恶犯罪,居住社区愿意接受矫正,综合考量相关情节后,太仓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9月6日,太仓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发布意义】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充分考虑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及该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后果和社会危险性,对主观恶性不大、自首、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

  本案中,贾某某案发后真诚悔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进行,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相关情形后,通过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将负面社会效果降至最低。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