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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
2023-06-14 19:56: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基本案情】

  胡某,案发时已成年;赵某、刘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三人均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21年3月16日,胡某与仲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纠集同校学生赵某、刘某等多人在校内发生肢体冲突,致胡某等4人轻微伤。2021年11月25日海安市检察院对赵某、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九个月;同月29日,对胡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7日,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22年8月25日,检察机关对赵某、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确保证据效力。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本案有27名未成年人参与作证,其中有5份询问笔录上的合适成年人签名为同一人,均为该校安保处工作人员毛某某,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同一名合适成年人不得参与两名以上同案未成年证人的询问”的规定。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为多名未成年证人履行保障义务,可能影响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削弱证据效力。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重新选取合适成年人对所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确保了证据效力,有力支撑了全案的事实认定。

  (二)实施分级处理,实现打击少数教育一片的效果。本案发生在校园中,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认真查明各人的参与程度,提前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参与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10名未成年人,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并对监护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3名未成年人,安排合适成年人参与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赵某、刘某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认为二人有矫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开展多对一的精准帮教,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定帮教方案、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情感慰藉;考验期满召开拟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合适成年人在内的参与人员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提高合适成年人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针对该案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合适成年人存在临时选取、专业性不强、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遂联合公安机关,按照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经历的标准,从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中选聘50人,建立“合适成年人库”。在此基础上,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家庭教育、宣告训诫等程序,推动合适成年人实质化履职。合适成年人库建立后,已邀请18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了诉讼。

  【典型意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对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有效填补,能够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发挥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实现诉讼权利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适用不规范问题后,应依法监督纠正。同时,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着眼长效治理,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合适成年人库,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专业、能力、履历等选聘标准,探索拓宽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履职范围,进一步发挥合适成年人在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挽救方面的作用,更好地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