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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案
2023-06-14 19:57: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陈某,男,作案时17周岁。2021年11月至2022年初,陈某与他人分别在扬州市邗江区以及淮安市淮安区、洪泽区等地,采用破坏便利店门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98元。2022年3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3年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数字未检”开展“线上”监督帮教。社会调查发现,陈某辍学后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盗窃系受不良人员影响,邗江区检察院创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依托“数字未检”网络监管平台,每日查看陈某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打卡情况,对陈某的日常动态进行“线上”实时考察监管,对不宜未成年人出入的特殊场所设置越界预警程序。开展“学分制”量化帮教管理,实行“周考、月考、季度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在线实时查看陈某定位、了解其行动轨迹,及时掌握陈某的“活动圈”,防止陈某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沾染不良风气,帮助其净化“朋友圈”,重新步入正途。

  (二)“检企合作”聚力“线下”融合帮教。陈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强的可塑性。针对其缺乏工作技能,难以迅速融入社会的情况,邗江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关爱联盟”,积极开展“检企合作”,与辖区内爱心企业签订《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帮助教育合作协议》,对陈某开展“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的社会化融合帮教,量身定制考察帮教方案,配备企业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社工辅导员,为陈某提供集思想引导、监督考察、技能培训、职业规划于一体的观护教育。2023年2月考察帮教期满后,陈某被爱心企业继续留用,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技能熟练、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员工。

  (三)“督促监护”实现“一体”精准帮教。结合陈某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家长监护缺位、家庭关系紧张等情况,量身定制“社会服务+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在对陈某本人开展针对性帮教,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向陈某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配合开展好监督考察工作,委托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对陈某及其父亲同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甩手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并将家庭监管教育状况作为考察指标,与陈某考察期的行为表现一体综合评分,提升精准帮教实效。期间陈某切实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社会的接纳,表示会真正改过自新。

  【典型意义】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实行多元考察帮教模式,由单一约束监督转向多维塑造引导,利用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开展实时监督、量化帮教,构建社会融合帮教体系,依托“检企合作”,实行“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督促监护唤醒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家庭教育方式转变推动未成年人品行改变,将“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帮助未成年人重新步入正轨、更好融入社会。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