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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季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04-15 15:10:00  来源: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4月1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州美锦汇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物流经营部经理季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季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季度利用其担任苏州美锦汇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物流经营部经理,负责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签订、码头装卸费定价、制发货物装卸作业要求、货运质量理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36382元。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太仓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