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太仓市海润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周海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太仓市海润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周海卫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太仓市海润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海卫请托他人在码头装卸费定价、船舶进出港调度、提高装卸效率、代理业务承揽等方面给予帮助,多次送给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1600元。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