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3日至2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谭某、吴某国、兰某(均已判刑)、丁某、吴某波、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他人银行卡、POS机刷卡转账并取现的方式,盗刷被害人张某庆、徐某某、补某某共计人民币911439.86元,其中张某某按比例分得500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