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诈骗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缴纳“整改保证金”“上下打点”等名义多次骗取企业经营者被害人张某某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28万元,所得款项被徐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