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某新药研究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发货过程中夹带超出订单数量的医用白鼠出厂,通过自己设立的代理销售公司将医用白鼠对外销售,被侵占的医用白鼠价值共计人民币22818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