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至太仓市陆渡镇某足浴店门口附近地面酣睡,群众报警后,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民警闫某、陈某,辅警叶某某、倪某某出警到现场,在唤醒杨某过程中,杨某采用拳打脚踢、掐脖子等方式殴打民警闫某及辅警叶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